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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中层干部(以下称“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校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精神,结合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高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本科院校及党政正职由省委管理的高职高专院校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省属高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党的关系在市州或省直部门的高职高专院校选拔任用中层正职干部,按照党的隶属关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后备案。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高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  提拔担任高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高校基层单位工作经历。

(二)管理岗位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受聘担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高职高专院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要求上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新提任中层正职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高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

(二)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入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选拔任用高校中层干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本校(院)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院)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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