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应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高校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学校党委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一条 竞争上岗可采取定向竞岗,也可采取不定向竞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可先进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测评),根据任期考核情况,结合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续聘干部和岗位,再对空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也可对所有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将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其中,实行定向竞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应取消或按比例核减竞岗职位。
第二十三条 民主推荐,在参与竞争者中推荐合适人选。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时,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也可采取述职竞岗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试、述职竞岗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的,一般应组建由本校(院)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11人),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采取不定向竞岗方式、参加竞岗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或述职竞岗)人员名单。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人选直接进行面试(或述职竞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推荐情况和竞岗人员的德才条件、人岗相适度,综合考虑,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其中,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2: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实行不定向竞岗的,按照竞岗人员与职位数1.5:1的比例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开选聘
第二十七条 高校中层干部公开选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