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应在党委书记、校(院)、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方式选拔干部的,应将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选拔
第十一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高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推荐中层正职的,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校级干部;三级及以上教授;中层正职干部;其他有关人员。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推荐中层正职的,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校级干部;二级以上教授;中层正职干部。
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三)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职位3:1比例掌握)组织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
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须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有两名以上组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其他有关人员。其中,考察中层正职拟任人选,还应听取校级干部的意见。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考察组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