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二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因问责免职的高校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中层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五条 加强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对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由市州或省直单位主办和管理的其他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