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与资格复审;
(三)能力素质测试、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其中,实际参加竞聘人数应多于公开选聘职位数。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一般应组建由本校(院)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外请专家参加的评委会(一般不少于人11人,其中外请专家不少于1/3)。笔试、面试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
参加应聘人员较多时,可以先进行笔试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应聘人员与职位数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参加应聘人员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的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个人道德条件、经历业绩等因素,集体研究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考察组,采取一定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公开选聘非中国籍人员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高校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本科院校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高职高专院校为三年或四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专业技术型干部和“双肩挑”型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轮岗、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轮岗制度。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的;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高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期制年限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
(二)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去现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